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催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海盐欣莱科包装有限公司、金雪峰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盐欣莱科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催字第155号申请人:海盐欣莱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永庆村工业园区薛家路**号。法定代表人:金雪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海明,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海盐欣莱科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500053/21236128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3年7月4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宁波贝尔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三友车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慈溪市支行、背书人慈溪市三友车业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人海盐欣莱科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海盐欣莱科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