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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执裁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徐凤兰与李玉泉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凤兰,李玉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承执裁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徐凤兰。被执行人李玉泉。本院在执行徐凤兰与李玉泉赡养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07)民初字第181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07)民初字第18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玉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