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执裁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徐凤兰与李玉泉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凤兰,李玉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承执裁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徐凤兰。被执行人李玉泉。本院在执行徐凤兰与李玉泉赡养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07)民初字第181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07)民初字第18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玉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