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四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涧民四初字第184号原告方某某,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理人李芸英,女,193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山东省淄博市人,洛阳轴承研究所退休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系原告之母。法定代理人方明岸,男,193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山东省淄博市人,洛阳轴承研究所退休职工,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周庆龙,洛阳市涧西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某,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洛阳日报洛阳晚报投递员,住洛阳市。委托代理人袁卓民、张萍,洛阳市涧西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方某某诉被告梁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8月23日、2013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李芸英、方明岸、委托代理人周庆龙、被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卓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某诉称,2010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11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生活过程中,原告方某某发现被告梁某某刚开始还能对被告以礼相待,并积极协助原告经营体彩站。但是,婚后不到一个月,被告就开始嫌弃原告,两人开始分居。被告婚后经常夜晚外出,至深夜才回来,原告母亲曾问被告,每晚外出都到哪里,被告态度蛮横,拒绝回答。为此,小区居民就原告家事议论纷纷,给原告带来极大困扰和精神压力。尤为严重的是,2011年“五一”前,因生活琐事被告动手打了原告,双方矛盾加深,被告以此为借口与2011年5月2日离家出走,在外租住,临走时带走了原告家所有财物。2011年8月7日被告姐姐突然跟原告家人说被告怀孕,因被告曾说与原告无正常夫妻生活,原告认为孩子又从何而来。原告认为,被告是打着结婚的幌子为自己找一个栖息之地,其二是为了达到骗取原告钱财的目的。被告在短时间内达到上述目的之后,开始对原告不予关心照顾,自被告离家出走后与原告一直分居,分居长达两年之多,双方感情有名无实,已达到了感情破裂程度,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2、非婚生子方佳琦由被告抚养;3、由于被告严重过错造成原告精神疾病加重,被告应承担一定责任,治疗费用及其他;4、被告应赔偿给原告5万元;5、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被告梁某某辩称,1、如果被告能承担孩子抚养费情况下,被告同意离婚。2、双方于2011年1月26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2日婚生一子,根据正常习惯,怀孕超过十个月,显然是婚后生的孩子,孩子应是原、被告婚生子。3、被告提交有照片证明原告打了被告,原告说被告打其,与事实不符。4、根据鉴定报告结论,方佳琦不是原告的孩子,被告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精神病情是否因被告的过错而加重,被告不予赔偿。2010年9月被告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且被告知道原告因大学期间恋爱受挫精神受到刺激,至今也没有正式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被告认为原告在不发病时精神还算清醒,共同生活后精神状态应该会更好些。于是在2011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并在2011年2月1日举行了婚礼,之后被告又和原告一起到山东原告方亲戚家探亲旅游了五天。被告和原告结婚的目的单纯,没有贪图钱财和在洛阳有栖身之地的想法。婚后两个月原、被告相处很好,后来被告发现原告个人生活习惯不是很好,不注意卫生,被告多次提醒,可原告不听,后来原告自己搬到另一个房间睡觉。被告没有嫌弃原告,更没有故意赶原告到另一个房间睡觉。婚后原告精神病复发离家出走一个多星期,这期间被告心情很抑郁、烦躁。其中有几个夜晚出门散心,回家后脾气也确实有些大,说话也不好听。到了第三个月,被告开始出现怀孕症状(被告不知道自己怀孕),但原告家人不重视也不关心,反而说被告不孝顺父母、不关心原告。2011年5月2日被告由于身体不适想让原告下楼帮忙取东西,原告不肯,于是被告推了原告一下,原告却大动肝火,打得被告浑身是伤。原告打被告时不是精神病发作,被告心灰意冷便离开了家。离开时,被告只带走日常生活用品,并没有拿走原告的钱财。被打后经医院检查,被告才知自己怀孕。医生说被告属于大龄孕妇,需要格外注意,因此被告怕原告伤到胎儿,不敢回原告家。被告也考虑到原告父母年事已高,娘家人也反复劝说被告回去,无奈之下,被告谎称孩子不是原告的。10月份,被告多次想回家,原告的母亲都不允许。生下方佳琦后,被告一个人带着孩子艰难地生活到至今。希望法院能给予公平、合理的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梁某某于2010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1月26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2日,被告梁某某生育一子方佳琦。庭审中,原告方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梁某某表示同意,且原、被告均表示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另查明,原告方某某于2007年2月21日经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诊断为偏执型分裂症并住院治疗,于同年4月24日痊愈出院;于2010年4月8经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于同年7月1日因症状得到控制出院。2011年11月9日至2012年3月19日经河南省洛阳荣康医院诊断为分裂症并在该院住院治疗。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于2012年12月17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载明:“您单位方某某同志于2012年5月20日在本院精神科检查初步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再查明,庭审中,原告方某某申请对其与方佳琦的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被告梁某某表示同意。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9月10日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一份,载明:“……六、鉴定意见:方某某不是方佳琦的亲生父亲。“基于上述鉴定意见,原告方某某在庭审中表示不支付方佳琦的抚养费,并向被告梁某某要求损害赔偿5万元;被告梁某某表示不要求原告方某某支付抚养费。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一定的夫妻感情为基础。根据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方某某不是方佳琦的亲生父亲。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被告梁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忠实义务,与他人同居且生育一子,损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庭审中,原告方某某要求离婚,被告梁某某表示同意,故本院准许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根据鉴定意见,方佳琦不是原告方某某的亲生子,故原告方某某要求被告梁某某抚养方佳琦且不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梁某某与他人生育一子,其行为对原告及原告的家人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原告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故此,本院酌定被告梁某某赔偿给原告方某某人民币2万元。原告方某某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梁某某造成原告精神疾病加重,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治疗精神疾病的费用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二、非婚生子方佳琦由被告梁某某抚养,原告方某某不承担抚养费。三、被告梁某某赔偿给原告方某某人民币2万元。上述第三项支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梁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余凤群人民陪审员 李梅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