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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杨润表与王钧、张慧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润表,王钧,张慧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941号申请执行人杨润表,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无业。被执行人王钧,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张慧萍,女,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本院在执行杨润表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540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钧、张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8月28日起月利率按2%计息,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由二被执行人承担。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钧对途锐牌小型越野汽车一辆享有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钧所有的途锐牌小型越野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小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