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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执民字第2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慧芬与林凯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645号原告杨慧芬与被告林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的(2013)甬奉莼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慧芬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其名下座落在奉化市开发区亲亲家园25幢402室的房地产已被我院查封,待评估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截止2013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林凯辉尚欠申请执行人杨慧芬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20元,执行费363.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64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玮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沈文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