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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冷民二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周合新诉刘平元的呢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合新,刘平元,曹新华,李霞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冷民二初字第1073号原告周合新,男,汉族,1963年2月2日出生,居民。被告刘平元,男,汉族,1958年11月11日出生,居民。被告曹新华,男,汉族,1965年1月1日出生,居民。被告李霞梅,女,汉族,1954年10月12日出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合新诉被告刘平元、曹新华、李霞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合新于2013年10月28日提出申请,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合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合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周合新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婕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阳瑾丽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