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岐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红娟、段某某、段发平、姜艳英与高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岐执字第00264号申请人张红娟,女,生于1972年4月25日,工人。申请人段某某,男,生于1996年2月21日,学生。法定代理人张红娟,系段某某之母。申请人段发平,男,生于1943年2月15日,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红娟,系段发平之儿媳。申请人姜艳英,女,生于1945年12月15日,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红娟,系姜艳英之儿媳。被申请人高建军,男,生于1970年11月5日,工人。申请执行人张红娟、段某某、段发平、姜艳英与被申请执行人高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岐民一初字第004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高建军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张红娟、段某某、段发平、姜艳英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由被申请人高建军赔偿申请人张红娟、段某某、段发平、姜艳英因亲属段延军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高建军自觉履行了义务,执行标的物已发还申请人,本案全部执行完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岐民一初字第0040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海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