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沈月仙与方军民、浙江东欣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月仙,方军民,浙江东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368号原告:沈月仙。委托代理人:沈海江。被告:方军民。被告:浙江东欣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忠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月仙与被告方军民、浙江东欣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月仙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月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月仙撤回对被告方军民、浙江东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053元,减半收取12026.5元,由原告沈月仙负担,其余12026.5元退还原告沈月仙。审判员 邱洁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轩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