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2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孙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574号原告孙某,女,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高某,男,196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孙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1997年7月1日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在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1998年7月23日生一男孩高某某。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婚前所称的其系某公司老板、家产殷实等情况均为虚假,且被告婚后开始对原告实施各种殴打。此后,双方感情越来越不好,被告开始断断续续与原告分居。2009年初,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婚生子高某某一直随原告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子高尚清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7月1日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1998年7月23日生一男孩高某某。原、被告婚后因琐事发生过矛盾,2009年初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以及户口薄复印件各一份;二、本院对高仿华(被告之兄)的调查笔录,证明被告无音讯;三、当事人陈述。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认为有效证据,依法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至今十六年多,双方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因感情不和自2009年分居至今,而且被告与原告未有联系达四年多,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孩子抚养费、财产等问题,本案不予处理。被告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高某离婚。二、婚生之子高某某由原告孙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西峰审 判 员 武素芳人民陪审员 郝丽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