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执字第002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张先立与范益平、丁建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立,范益平,丁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执字第00266-2号申请执行人:张先立,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范益平,男,汉族,教师,住无为县。被执行人:丁健平,男,汉族,教师,住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无民一初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5月14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先立人民币5105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6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益平在银行的存款517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方晓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亮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