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2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咸阳盛彤快递有限公司诉王庆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盛彤快递有限公司,王庆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586号原告咸阳盛彤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文汇东路15号。法定代表人祝永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宏庆,男,1971年6月25日生,汉族。被告王庆国,男,1965年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盛彤快递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庆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咸阳盛彤快递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咸阳盛彤快递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盛彤快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咸阳盛彤快递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侯佳媛人民陪审员 杜士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笑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