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民初字第2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邹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3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邹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2623号原告:吴某某,女,生于1967年,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邹某某,男,生于1956年,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邹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明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