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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商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汤卷红与方锦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卷红,方锦建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1179号原告:汤卷红。被告:方锦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卷红诉被告方锦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卷红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卷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85元(其中受理费1350元、保全费1135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韩小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褚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