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三申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3-12-02
案件名称
知识产权纠纷一案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三申字第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升平居委会东宏路昌裕花园美居阁9号铺。法定代表人:何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奠基,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委托代理人:麦永康,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红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译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午嵘,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广东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焕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顺特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佛中法知民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焕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焕泰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焕泰公司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并未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权产品持放任心态。二审法院不等待相关刑事审判结果就匆忙下判,导致相关事实认定错误。(二)一、二审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故意遗漏林赛其作为共同被告,显属不当;二审法院不等待相关刑事审判结果就匆忙下判,导致相关事实认定错误;一、二审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判令焕泰公司赔偿30万元,缺乏事实与法律。故请求本院判令:1.撤销二审判决,裁定再审并判决驳回顺特公司诉讼请求,或撤销一、二审判决,指令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顺特公司负担。被申请人顺特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一、二审认定事实正确,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泰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本院认为,根据焕泰公司的请求与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1.焕泰公司应否免于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2.一、二审诉讼程序是否违法。一、关于焕泰公司应否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焕泰公司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其免于赔偿责任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件,一是主观上不知道侵权,二是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合法取得的。本案中,焕泰公司自认被诉侵权产品是向中山市林赛其电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林赛其公司)购买的,并自称支付货款73万元,但其始终不能提交合同、销售发票,本院认为,所涉商品金额较大,所涉的变压器属于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机电设备,对于该类设备在购买和安装上理应付出更大的注意力。但焕泰公司既不通过订立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又不索要发票证明产品来源,无法证明该交易行为属于正常的合法的市场交易;作为有资质的专业电力设施、机电设备、电气机电灯设备的承装单位,焕泰公司理应对此类产品的审查更为审慎,尽到同行业经营者应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其却未能审核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是否正常,对于产品是否假冒持放任状态,显然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此,无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来源于林赛其公司,焕泰公司均不能证明其被诉侵权产品的取得是正常合法的、其已经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故一、二审认定焕泰公司不能免除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符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焕泰公司相关再审审理主张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焕泰公司认为,本案应追加林赛其公司为被告。本院认为:如前所述,无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来源于林赛其公司,焕泰公司均不能免于承担赔偿责任。故无论林赛其公司是否参与本案诉讼,均不影响焕泰公司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顺特公司在二审诉讼中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林赛其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同时表示不在本案中追究林赛其公司责任。故二审法院尊重顺特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追加林赛其公司为本案被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至于本案是否应当中止诉讼,等待刑事诉讼结果的问题,本案二审判决书作出日期是2012年7月4日,而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就林赛其公司、温茂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时间为2012年10月25日,可见,在本案诉讼发生甚至终止时,刑事诉讼尚未开始,并不存在中止诉讼的因素,且刑事诉讼涉及的是案外人林赛其公司、温茂林是否犯罪的问题,本案审理并不以该案诉讼结果为前提,故焕泰公司再审申请称二审���院不中止诉讼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焕泰公司还认为,二审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在双方均无证据的情况下判令焕泰公司缺乏法律依据,但该主张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焕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肖海棠代理审判员 石静涵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琛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