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一初字17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廖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一初字1700号原告黄某。被告廖某甲。原告黄某与被告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汉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廖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告于2000年正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嗜赌如命,为此经常争吵,无奈原告发现自己已有身孕,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廖某乙,生活也就在争吵与贫困中度过,又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廖某丙。儿子出生后,被告赌博越来越严重,原告多次劝阻无效,生活已无法维持下去,遂于2009年12月份就带着次子出去独自居住至今,长子留在家中由被告抚养,双方分居生活已超过两年。原告曾于2012年2月28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依然没有得到改善,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不复存在,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现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长子廖某乙由被告携带抚养,廖某乙的抚养费由被告独自承担;3、次子廖某丙由原告携带抚养,廖某丙的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廖某甲辩称:原告说的不是事实,被告没有赌博的恶习,双方也没有经常吵架。虽从2009年12月份起原告自己携带次子出去打工,双方至今已分居三年多,期间双方并无来往,但被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廖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廖某乙,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廖某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争执,导致双方矛盾无法调和,原告于2009年12月份带着次子离家独自居住至今,长子廖某乙一直跟随被告在家生活。原告曾于2012年2月28日诉至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西民一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没有改善,更趋恶化,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前述离婚诉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沟通交流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时常争吵,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并且原告在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更趋恶化,双方现已分居生活三年多时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继续维持这种夫妻关系,不利于双方今后各自的生活,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长子廖某乙陆月缘、次子廖某丙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及子女自愿的原则考虑。廖某乙从出生一直都在被告身边生活,被告对孩子的生活习性亦较为了解,而原告现不在廖某乙的身边,且廖某乙都已年满十周岁,其表示愿意跟随被告生活;至于次子廖某丙从2009年12月份起至今都跟随原告生活,小孩与原告已建立了较深的感情,且长子廖某乙由被告携带抚养,抚养费由被告独自承担,次子廖某丙由原告携带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独自承担,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原告在本案中未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亦无请求法庭处理,双方如发生纠纷可另行起诉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廖某甲离婚;二、婚生长子廖某乙由被告廖某甲携带抚养,廖某乙的抚养费由被告廖某甲自行承担;三、婚生次子廖某丙由原告黄某携带抚养,廖某丙的抚养费由原告黄某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汉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国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