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张建峰申请公兆龙刑事附带民事终结裁定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峰,公兆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嘉城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峰,男,甘肃省酒泉市人。被执行人公兆龙,男,甘肃省酒泉市人。申请执行人张建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3)嘉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7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公兆龙支付赔偿款35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公兆龙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建峰同意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3)嘉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公兆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陶国江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建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