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杨秀利申请执行任亚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利,任亚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521号申请执行人杨秀利。被执行人任亚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039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任亚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任亚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230元依法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