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2170号
原告:陈剑明,农民
被告:韦雨民,居民
被告:邵陆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剑明诉被告韦雨民、邵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开庭审理时,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陈剑明负担。
审 判 长 叶冬良
人民陪审员 张端端
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许天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