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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2170号

陈剑明与韦雨民、邵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剑明,韦雨民,邵陆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2170号

原告:陈剑明,农民

被告:韦雨民,居民

被告:邵陆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剑明诉被告韦雨民、邵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开庭审理时,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陈剑明负担。

审 判 长  叶冬良

人民陪审员  张端端

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许天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