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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民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沈国良与徐苏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民初字第1285号原告:沈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沈某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沈毓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圣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