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三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余民与被告刘海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余民,刘海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三初字第353号原告刘余民。被告刘海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余民诉被告刘海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余民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余民自愿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余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堂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耕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