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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三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余民与被告刘海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余民,刘海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三初字第353号原告刘余民。被告刘海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余民诉被告刘海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余民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余民自愿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余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堂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耕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