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成敏与董桂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敏,董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853号原告成敏,女,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告董桂林,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五里墩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敏诉被告董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敏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桂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敏撤回对被告董桂林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262元,减半收取631元,原告成敏自愿承担。审判员 谭鹏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