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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成敏与董桂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敏,董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853号原告成敏,女,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告董桂林,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五里墩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敏诉被告董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敏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桂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敏撤回对被告董桂林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262元,减半收取631元,原告成敏自愿承担。审判员  谭鹏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