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4-11
案件名称
姜坤与吕孝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坤,吕孝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姜坤,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烟台市莱山区。被执行人吕孝政,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吕孝政与苏如香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吕孝政及其配偶苏如香银行存款人民币421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户:065311201000609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守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