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慈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谭敦亚与唐植勇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慈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慈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谭敦亚与原审被告唐植勇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了(2012)慈民一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认定原、被告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因被告唐植勇未出具安全生产资格证,而被认定不具备该证,并认定为无效合同,故驳回了原告谭敦亚的全部诉讼请求。之后,原审原告谭敦亚于2013年6月4日以该判决书为证据向本院起诉原审被告,要求按无效合同返还财产。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开庭审理,原审被告唐植勇当庭向法庭出具了安全生产资格证,该项证据证实(2012)慈民一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被告唐植勇不具备安全生产资格证与案件客观事实不符,属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原审原告谭敦亚与原审被告唐植勇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2012)慈民一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院 长 彭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舒立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