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行执字第0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冻结谷伟宾执行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县计划生育局,谷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行执字第00062-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县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谷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计育征字(2012)第03053号决定书,于2013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谷某某在某某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某某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谷某某在某某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某某信用的存款金额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月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彦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