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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柳市民二终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柳州市安畅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志光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州市安畅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志光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柳市民二终字第24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柳州市安畅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金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玲燕,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肖李,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志光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和工业新区××东面。法定代表人:李志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文莉,广西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柳州市安畅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志光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光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12)鹿民二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玲燕、肖李、被上诉人志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文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有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12)鹿民二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74元(上诉人柳州市安畅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退还上诉人柳州市安畅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王 钢代理审判员  李婷婷代理审判员  温清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莫妮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