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二初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东与施训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施训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800号原告:陈东,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施训德,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陈东诉被告施训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跃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施训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东诉称:被告于2013年1月4日向其借款2万元,出具了借条,当时被告答应随时要随时还。可2013年8月9日,其向被告催要借款时,被告推说等几天,后又催要多次,但被告总说等几天,一拖再拖,至今未有偿还。为维护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和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主张的事实,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据二、被告施训德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施训德未作答辩。开庭审理中,原告进行了举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4日,被告因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万元,当时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东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款人施训德。借条上未注明借款期限。2013年8月9日,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未有归还,后原告催要多次,被告至今仍未有偿还。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诉讼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的部分存款进行了诉讼保全。前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施训德作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原告陈东借款2万元,双方间成立的是借款合同关系,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贷款人原告可于合理的期限内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支付催告后的逾期利息。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催告被告还款后,被告一直未有返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以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同期贷款年利率为6.56%)支付借款逾期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训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陈东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以年利率6.56%支付借款利息,自2013年8月9日始计算至返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费230元,均由被告施训德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跃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