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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岐执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付员杰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东山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东山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岐执字第00242号申请人付某某,男,1998年6月29日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徐红丽,女,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东山区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天津南路***号。负责人张冀强,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东山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岐民一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东山区支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付某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由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东山区支公司赔偿付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7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东山区支公司自觉履行了义务,执行标的物已发还申请人,本案全部执行完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岐民一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海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