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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44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汪义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汪义忠,慈溪市杨森压铸件有限公司,林海峰,杨鲁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4480-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岑孟达,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工业区块)。法定代表人:汪义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汪义忠,系宁波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慈溪市杨森压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林海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林海峰,系慈溪市铸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杨鲁群,系慈溪市三北镇林新塑料五金厂业主。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商初字第444号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慈溪市杨森压铸件有限公司、汪义忠、林海峰、杨鲁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另案中(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执行案)拍卖被执行人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财产,申请执行人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待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拍卖款。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慈溪市杨森压铸件有限公司、汪义忠、林海峰、杨鲁群尚应支付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01.5万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尚应支付诉讼费13940元、执行费125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44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待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拍卖款或如发现被执行人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慈溪市杨森压铸件有限公司、汪义忠、林海峰、杨鲁群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徐 礼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