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开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石贤学与石明启、邵春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贤学,石明启,邵春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555号原告石贤学,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开发区,现住同上。委托代理人刘玉山,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明启,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开发区,现住同上。委托代理人韩光玲,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永华,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春华,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开发区,现住同上。委托代理人常彦军,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贤学与被告石明启、邵春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贤学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明启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石贤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贤学撤回对被告石明启的起诉。审 判 长 王召庆审 判 员 魏 兵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