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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民初字第3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金成学与廉学哲、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成学,廉学哲,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3456号原告金成学,男,现住延吉市。被告廉学哲,男,现住延吉市。被告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本院审理原告金成学诉被告廉学哲、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廉学哲名下某小型轿车车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廉学哲名下某小型轿车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原告金成学名下位于延吉市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一年。如原告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晓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