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一初字第03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3174号原告郑某甲,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郑某乙,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诉被告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继亚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继亚负担。审 判 长 江 玲审 判 员 李 芹代理审判员 黄海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司小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