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创科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马奕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创科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奕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62号原告深圳市创科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松。委托代理人李明清,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奕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创科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奕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创科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奕就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深圳市创科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奕就的起诉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创科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奕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13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普通程序撤诉,本院共收取1056.5元,由原告深圳市创科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威人民陪审员 曾 彩 荣人民陪审员 林 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珲(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