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枣阳行非审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枣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诉侯明江、邢秀艳征收抚养费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枣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侯明江,邢秀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行非审字第00254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明修,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侯明江。被执行人邢秀艳。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2年11月12日作出的枣人口征决字(2012)第1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枣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1款第14项、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枣阳��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枣人口计生征决字(2012)第1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耿道军审 判 员 王建华代理审判员 李开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