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靳和平诉被告安阳市公路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和平,安阳市公路管理局,林州市公路管理局,林州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文行初字第44号原告靳和平,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安阳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892号。法定代表人姬克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学英,该局工作人员。被告林州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法定代表人李承毅,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付军海,该局工作人员。被告林州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有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中林、崔保青,该局工作人员。原告靳和平诉被告安阳市公路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7月28日受理后,于2013年8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林州市公路管理局、林州市交通运输局为共同被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靳和平以双方已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靳和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和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靳和平负担。审 判 长 吴淑敏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杨仲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