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槐民初字第25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槐民初字第2550号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隋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世军,男,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磊,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卫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