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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东莞市科普达厨具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蔡达标、蔡春媚、李跃义、东莞市逸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原审第三人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科普达厨具制品有限公司,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蔡达标,蔡春媚,李跃义,东莞市逸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科普达厨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法定代表人:陈贤勇。委托代理人:李炜燊,东莞市科普达厨具制品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潘宇海,经理。原审被告:蔡达标,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委托代理人:蔡慧亭,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系蔡达标的女儿。原审被告:蔡春媚,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审被告:李跃义,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李敏瑜,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系李跃义的妹妹。原审被告:东莞市逸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法定代表人:洪和忠。原审第三人: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蔡达标。上诉人东莞市科普达厨具制品有限公司(下称科普达厨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广州真功夫公司)以及原审被告蔡达标、蔡春媚、李跃义、东莞市逸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原审第三人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真功夫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中法民二初字第10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科普达厨具公司不是上述《中外合资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合资经营合同》(下称合资经营合同)的当事人,且本案纠纷并未涉及该合同的履行,不应适用该合同的仲裁条款,科普达厨具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科普达厨具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科普达厨具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广州真功夫公司起诉明确提及合资经营合同作为依据,主张的权益依据是其从真功夫公司受让该合同项下的相关权益。上诉人虽非合资经营合同当事人,但本案第一被告蔡达标是该合同主要当事人,上诉人被列为被告的假定事实和法律基础均为蔡达标违反合同约定与其他被告共同构成对合资公司或合同其他当事人的侵权。本案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不应依据上诉人是否与该合同有关来确定,而应根据案件争议是否在核心被告蔡达标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的仲裁条款约束范围内确定。广州真功夫公司称其因受让真功夫公司在合同项下的权益获得本案诉权,根据合资经营合同第25.1条约定的仲裁条款内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合资经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当然适用本案争议和本案全体当事人。原裁定不适用该合同约定的有效仲裁条款,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管辖。被上诉人广州真功夫公司答辩称:一、本案系因五被告侵权行为引起的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而非因履行合资经营合同引起的纠纷,不适用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上诉人认为本案纠纷直接涉及该合同的履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本案案由为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受公司法、侵权责任法调整,答辩人诉五名被告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系基于五名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2、合资经营合同是本案第三人真功夫公司成立时各股东之间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签订的合营协议,该合同系公司股东就公司成立、组织架构、经营管理等进行的约定,并且该合同第25.1条明确约定只有因合营各方之间履行该协议产生的纠纷才适用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本案中不论答辩人还是上诉人,以及真功夫公司都非合资经营合同的当事人,而本案显然亦并非合营各方之间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纠纷,故本案管辖不应适用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当事人存在仲裁协议时,才可以进行仲裁,本案当事人之间显然不存在任何仲裁协议。二、本案中五名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东莞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依法应由原审法院管辖,请求对上诉人的上诉予以驳回。经查:广州真功夫公司以蔡达标、蔡春媚、李跃义、科普达厨具公司、东莞市逸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真功夫公司为第三人向原审法院诉称,经真功夫公司审计发现,在蔡达标控制真功夫公司期间,真功夫公司与蔡春媚利用担任公司高管之便,与蔡春媚丈夫李跃义控制的科普达厨具公司、东莞市逸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关联交易,获取关联交易款人民币70492651.01元。依据合资经营合同第17.2条约定及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真功夫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和关系人均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与真功夫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科普达厨具公司、东莞市逸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李跃义夫妇实际控制的企业,上述交易明显违反公司及法律之规定。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李跃义作为蔡春媚的配偶,双方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广州真功夫公司以上述债权已由真功夫公司转移给广州真功夫公司负责集中清收为由,请求判令蔡达标、蔡春媚、李跃义、科普达厨具公司、东莞市逸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关联交易所得人民币70492651.01元及损失,并对上述返还承担连带责任。广州真功夫公司起诉时向原审法院提交由蔡达标、潘宇海、东莞市双种子饮食有限公司、今日资本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中山市联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约定上述各方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松山湖科技园16栋2层成立真功夫公司。其中,第25.1条约定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如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则争议应根据任何一方的要求,经通知另一方后,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本院认为:本案系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本案诉讼标的金额人民币70492651.01元,五被告蔡达标、蔡春媚、李跃义、科普达厨具公司、东莞市逸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东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颁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中有关原审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的额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至于广州真功夫公司提起本案纠纷是否受合资经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因本案当事人广州真功夫公司、蔡春媚、李跃义、科普达厨具公司、东莞市逸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均非合资经营合同当事人,广州真功夫就本案纠纷提起诉讼也不是因该仲裁条款的“根据任何一方的要求”,且本案并非因履行该合同而引起的合同纠纷,故不能以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确定本案的管辖。因此,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科普达厨具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孟浪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广东省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