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张含秋与肖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含秋,肖明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598号原告张含秋,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肖明坤,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含秋诉被告肖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含秋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明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张含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含秋撤回对被告肖明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含秋负担。审判员 王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权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