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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潘行非审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与苏克成、苏茂悦、苏德国非诉执行审查案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苏克成,苏茂悦,苏德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潘行非审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段士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铁汉,该局土地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苏克成,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苏茂悦,男,195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苏德国,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收到淮南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淮国土资罚字(2014)6017-1号、淮国土资罚字(2014)6017-2号、淮国土资罚字(2014)6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申请强制执行时应提供相关材料。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虽履行了相关程序但其对限期拆除的房屋,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提供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孙玉红审 判 员  蒋春阳人民陪审员  王怀雪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