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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江民初字第03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在均与蒋明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在均,蒋明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3583号原告李在均。被告蒋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在均诉被告蒋明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在均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在均自愿撤回对被告蒋明英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在均撤回对被告蒋明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免交)。审判员  刘东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