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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驻民二终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全忠、李伍梅与被上诉人赵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全忠,李伍梅,赵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民二终字第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全忠。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伍梅。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袁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胜利。委托代理人卢勇。上诉人周全忠、李伍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4)确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全忠、李伍梅及其二人委托代理人袁涛,被上诉人赵胜利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周全忠诉称只向赵胜利借一次20万元的借款,且已经偿还完毕。对周全忠向赵胜利借几次款、已经偿还多少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4)确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晓龙审判员  亓宽义审判员  明建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席文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