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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宾民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李国锋与宜宾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国锋,宜宾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保字第99-1号申请人:李国锋。被申请人:宜宾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三江路*号*号楼*单元*楼*号。法定代表人:程鸿刚。申请人李国锋与被申请人宜宾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3)宜宾民初字第2243号。诉讼中申请人李国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宜宾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155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国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宜宾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江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