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唐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徐燕、赵璇与赵璇、山东明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燕,赵璇,山东明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世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唐民初字第320号原告徐燕。被告赵璇。被告山东明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潍坊市坊子区潍州路西侧马司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世刚,经理。被告马世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燕与被告赵璇、山东明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世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璇、山东明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世刚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 政人民陪审员 马常利人民陪审员 徐希然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