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程军与徐先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军,徐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050号申请人:程军。被执行人:徐先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程军与被执行人徐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756号、(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3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向被执行人徐先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时间履行义务,本院于2013年9月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先波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龙河西路北侧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先波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龙河西路北侧的房屋(产权证号31××44)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辉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