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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郊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宋水云与郭相苏、牛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水云,郭相苏,牛伟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郊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宋水云,女,195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赵德芳,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相苏,女,195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牛伟峰,男,1983年1月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水云诉被告郭相苏、牛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水云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水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家俊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人民陪审员  杨海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