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郊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宋水云与郭相苏、牛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水云,郭相苏,牛伟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郊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宋水云,女,195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赵德芳,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相苏,女,195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牛伟峰,男,1983年1月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水云诉被告郭相苏、牛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水云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水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家俊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人民陪审员 杨海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