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蒋学现与孙卫东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学现,孙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蒋学现,男,1954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孙卫东,男,1966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蒋学现与孙卫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4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蒋学现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1424号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孙卫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蒋学现加工费人民币47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卫东离家外出,具体地址不详,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4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鸣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