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沈春丽与王霞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春丽,王霞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616号原告:沈春丽,经商。被告:王霞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春丽与被告王霞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春丽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耀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