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大东民一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张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东民一初字第1161号原告:张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张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慧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1996年自由恋爱,于19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张XX(19XX年X月X日出生)。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后因琐事产生矛盾,致双方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讲的相识、结婚时间及婚生子女情况属实,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自由恋爱,于19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张XX(19XX年X月X日出生)。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不睦。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户口本、社区证明、调解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初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口角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此,双方应加强沟通与交流,双方应珍惜彼此的感情,争取夫妻和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慧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