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沅民一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贺艳与被告王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沅民一初字第1028号原告贺某。委托代理人邓国华,沅江市兴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王某。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贺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因原告贺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回原告贺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贺某承担。审判员 王迎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杰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