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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阮守民与莫虎成、罗亚平、阮守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守民,莫虎成,罗亚平,阮守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阮守民,男,1955年4月7日出���,汉族,农民。被告莫虎成,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罗亚平,男,汉族,农民。被告阮守美,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受理,原告阮守民与被告莫虎成、罗亚平、阮守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阮守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阮守民负担。审判员  谢卫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