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开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朱文宽与扬中市佳能电器设备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宽,扬中市佳能电器设备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开民初字第368号原告朱文宽,委托代理人马峥嵘、王文浪,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中市佳能电器设备厂,住所地扬中市八桥镇红光村江山友根内燃机配件厂内。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宽与被告扬中市佳能电器设备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文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志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